修改時間:2024-02-21 瀏覽次數:592次
盡管企業越來越強調合規,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尚未簽署合同,但是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呢?對于國企及很多民營企業來說,沒有合同根本無法進行內部的付款手續,債務人往往以此為由,怠于向債權人支付款項。那么,在沒有簽署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以及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一、法律依據——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訂立合同
我國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由此可知,對于合同的成立,盡管我國不承認事實合同,但是若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即我國認可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訂立合同。
二、兩種類型
在實踐中,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訂立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沒有簽署合同,一方卻履行了主要義務;二是合同期限屆滿,尚未續簽,一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1、沒有簽署合同,一方卻履行了主要義務
當事人沒有簽署合同,一方卻履行了主要義務,這種情形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常見。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有時候因為時間緊迫,承包人在多種因素的考量下,沒有簽署合同,就已經進行了施工甚至完成了施工,而事后補簽合同又可能存在種種障礙。這種情況下,承包人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
2、合同期限屆滿,尚未續簽,一方繼續履行主要義務
合同期限屆滿,尚未續簽,一方繼續履行主要義務,這種情形在租賃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中較為常見。
在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服務期限屆滿,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除此之外,在其他合同中,合同期限屆滿沒有續簽,但是一方繼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之間依然成立合同關系。
在東方有線網絡有限公司(原告)與湖南廣播電視臺金鷹紀實頻道(被告)其他合同糾紛一審案件【案號:(2023)滬0106民初628號】中,由于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3月1日開始合作,合作內容為原告在其有限電視數字網收轉被告的金鷹紀實高清頻道,被告支付相應的落地費,原告與被告先后簽署了4份《協議書》,其中3份的簽訂日期均晚于履行起始日,因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已經形成了一邊履行一邊協商簽訂合同的交易習慣,在被告沒有明確告知終止合作的情況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會繼續合作。在第四份《協議書》到期后原告一直確保被告頻道正常收轉的事實,被告也沒有提出異議,應視為被告接受原告的履行,雙方間成立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三、實踐中的難點及律師建議
1、合同價款難以確定
根據上述分析,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訂立的合同,盡管構成合同關系,但是由于不存在書面合同,所以對合同價款、質量要求、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在一方履行完畢主要義務后,往往會陷入合同價款確定及支付漫長的拉鋸戰中。這在上述第一種類型中表現的尤為明顯,債權人往往就合同價款的確定和支付,與債務人多次溝通協商。若當事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債權人還會選擇訴訟來維權。
在上述第二種類型中,由于有原合同作為參照,所以當事人可以參照原合同來確定合同價款,但是由于沒有書面的合同,債務人很難走付款流程,債權人也會選擇訴訟來維權。
律師建議:債權人在與債務人溝通協商合同價款的過程中,盡量形成書面文件。因為在協商的過程中,債務人可能會認可債權人實際履行的事實,哪怕對履行的質量或其他事項有異議。
2、起訴時法院不予立案
若當事人難以就合同價款達成一致意見,債權人往往會選擇起訴。但是由于沒有書面的合同,原告就需要證明其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否則就不符合起訴條件。
律師建議:債權人在履行主要義務的過程中,盡管沒有簽署書面合同,但是也要盡可能保留履行過程中的證據,以證明債權人確實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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